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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筑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11-13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和锁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

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1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

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

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错误信

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的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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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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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第三章   股份买卖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

其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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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并在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

股数量、变动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数量、成交均价、本次股

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年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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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

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

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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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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