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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筑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11-13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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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

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度、半年、年度将工作情况向审计委员

会进行报告,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按季度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公司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情况等事项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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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

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

集。例会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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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

委员同意,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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