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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筑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1-11-16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内容为新增加“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并

相应调整条款编号,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本规则
                                           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
                                           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交易(不含关联交
                                           易)应由董事会审议:(一)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第六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章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股东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
                                    大会
 无                无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对董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事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的授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
                                    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四)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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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但公司发生的
                                       交易数额不足前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
                                       交易,可以由总经理审慎决定后执行,
                                       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
                                       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一)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
                                       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经理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   第六十三条               第七   第六十六条
  章                              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附则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九条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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