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2-03-1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
份”、“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年5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
注册地址
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何搏、杨晓
联系电话 028-85958793、028-85958796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新筑股份
证券代码 002480
注册资本(万元) 76,916.8670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四川新津县工业园区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四川新津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肖光辉
实际控制人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秘书 张杨
联系电话 028-8255067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年5月11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5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2年3月17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 尽职推荐工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
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
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
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
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
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
工作。
(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
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
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9月,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刘强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续履行
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申万宏源承
销保荐授权何搏先生接替刘强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的事项,
不存在因保荐事项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
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
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
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
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
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
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
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公司与持续督导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
核查及事后审查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
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筑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的
持续督导职责已全部履行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何 搏 杨 晓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 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