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2022-06-1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确保总经
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新
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报告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 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上以工作报告形式向董
事会汇报工作。工作报告为年度报告,在年度董事会会议召
开十日前提交。
第三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经营
和资产运作等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
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
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
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
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
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
接到通知后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的
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