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意见2022-06-2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控股
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
公司 51.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我们作为公
司现任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
提交我们审阅,已经得到我们的事先认可。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未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交
易具备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我们同意《成都
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5、公司拟与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
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
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7、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
的原则。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参考评估机构的最终资产评估结果,经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8、本次交易不会摊薄公司即期回报,如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
情况,公司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措施,并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的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9、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属于股
东大会职权范围,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有利于
推动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同意公司本次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相关议案,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
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将上述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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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珉 江 涛 罗 哲
202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