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12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22-06-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
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
任上市公司购买四川晟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51.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对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如下:
2022 年 1 月 26 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
以公司所持通工汽车 18.48%股权置换投资成都客车的议案》。四川发展轨道交通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轨道”)拟将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通工汽车”)与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客车”)进行重组
整合,通工汽车全体股东将以各自持有的通工汽车全部股权认购本次成都客车发
行的 10,394.78 万股,发展轨道以现金认购本次成都客车发行的 2,046.51 万股。
其中,上市公司将以持有的 18.48%通工汽车股权出资认购本次成都客车发行的
1,921.42 万股。本次交易相关工商变更已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上述交易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
一揽子安排,上述交易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在计算
1
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经核查,除上述交易外,上市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
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市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
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
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康昊昱 封自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