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6-30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0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本
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决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可举行,决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事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事
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有 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1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
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无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2
(十三)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
和薪酬等事项;
(十四)决定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
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批准公司
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十五)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
(十六)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九)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同意,可决定因《公司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的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新增条款后的序号依次顺延)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
无
内容:
3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
二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下列交易(不含关联交易)应由董事
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但公司发生的交易数额不足前
述董事会权限标准的交易,可以由总经理审
慎决定后执行,并报董事会备案, 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
以免于按照本条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中国
4
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总经理有权决定除需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
(五)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不足股东大会权
限标准的资产抵押事项。
(六)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 10 万元以上且低
于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增条款后的序号依次顺延)
第十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无 (三)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数额不足董事会
权限标准的,可以由董事长审慎决定后执行,
并报董事会备案。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增条款后的序号依次顺延)
修订后的 《董事会议事规则》,共三十五条,全文详见2022年6
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
5
二、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