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3-15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
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肖
光辉、夏玉龙、张杨、贾秀英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21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肖光辉、夏玉龙、张杨、贾秀英:
经查,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路桥)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新筑路桥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对原控股子公司上海奥威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科技)丧失控制权之日剩余股权公允价
值的确定方法及主要假设披露为“评估值”(7317.04 万元),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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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挂牌成交价(7320 万元)计算确定,该信息披露有误,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二条、第三条的
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五十
八条规定,经综合研判,公司董事长肖光辉、总经理夏玉龙、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杨、财务总监贾秀英等人对此负有责任。
2.新筑路桥在 2020 年在转让奥威科技 8%股权的过程中,未严格
把关,提供给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用以评估奥威科技股权全部权益价值
的材 料 中 包括 一 份未 经 交 易对 方 认可 的 意 向性 合 同( 合 同 号:
2C2020-03),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表明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上存在问题。根据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
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肖光辉、夏玉龙、张杨、贾秀英采取责令改
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及与合同
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完善内部审批流程,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
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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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
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
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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