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股份: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二年五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广
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2年5月16日上午9: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
号东方都会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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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18,4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2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全体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6)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十三项,包括:《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确认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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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2011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中审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议修改<深圳广田装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改<深圳广田装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改<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修改<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
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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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签字律师:
任理峰
签字律师:
吴传娇
201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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