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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股份: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2-07-23  

						               关于审议修改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2012 年 7 月修改)


               原公司章程条款                           拟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内控中心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             内控中心负责人及财务总监。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

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     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     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

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     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总监应当在发现控股股东侵

事长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发现     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

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抄送董事长;

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      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     通知;

会议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

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三名独立董事。

                                           -1-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内控中心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内控中心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

名董事履行职务。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    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

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     发出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

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董事会秘书、内控中心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     事会秘书、内控中心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公司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

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第一百三十四条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理、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     财务总监作为总经理的助手,根据总经理的指示



                                           -2-
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     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

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常务副总经理、副

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为:

    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在保证公司正常

                                             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积极回报投

                                             资者。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

                                             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且

                                             审计机构对当年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三个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     和机制为:

利益。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3-
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

金分红。                                     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预案的,应当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表独立意见。                                 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五)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现金分

                                             红政策的,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的相关条款进行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有关调整

                                             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

                                             监事会应当对现金分红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

                                             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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