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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2-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广
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广田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上述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2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
1003 号东方都会大厦广田股份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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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49,782,03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3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6)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两项,包括:《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改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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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变更募投项目——绿色装饰产业基地园建设项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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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签字律师:
                                                        任理峰


                                       签字律师:
                                                        吴传娇




                                                    20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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