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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股份: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5-16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3-030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5月16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号东方都会大厦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远西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349,4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25%。8名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
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保荐机构代表等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4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4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董事长、
副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4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4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4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聘中瑞岳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4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49,440,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马挺贵先生、魏达志先生、王红兵先生分
别向大会作了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内容于2013年4月26日
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
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