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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意见书2013-12-1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广田装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广田股份与恒
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进行必
要的审验工作。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15 号备忘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广田股份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所涉之有
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鉴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交易对方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众
公司,对于《战略合作协议》中的有关交易对方合法存续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依
据联交所网站、上市公司公告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15 号备忘录》中规定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战略合作协议》所涉及的其他问题并不在本所律师本次发表的法律意见范围之
内。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广田股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广田股份为公告《战略合作协议》 而需
披露的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15 号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广田
股份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资料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就《战
略合作协议》之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恒大地产基本情况
    根据广田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联交所网站
(http://www.hkex.com.hk/chi/market/partcir/sehk/2010sehk_c.htm),与广田股份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交易对方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Evergrande
Real Estate Group Limited)。恒大地产成立于 2006 年,注册地址是 P.O. Box 1586,
Royal Bank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10, Cayman Islands,为一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股份代码:3333.HK)。恒大地产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
开发、物业投资、物业管理、物业建设、酒店及其他业务。董事局主席为许家印
先生。
    截至 2013 年 11 月 26 日,恒大地产在联交所的股票正常交易,是一家真实
存在且有效运营的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恒大地产是一家有
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与广田股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合法资格,有关恒
大地产的基本情况真实。


    二、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
    2013 年 11 月 26 日,恒大地产的授权代表林漫俊与广田股份签署了《战略
合作协议》。根据恒大地产出具的证明书,林漫俊有权代表恒大地产与广田股份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恒大地产依法具有与广田股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的合法资格,林漫俊依法有权代表恒大地产与广田股份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田股份与恒大地产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合法有
效,符合广田股份公司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本所律师见证了广田股份与恒大地
产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恒大地产基本情况真实,具有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的合法资格,《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黄平




                                           20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