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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11-26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1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时,公司董事范志全、汪
洋、李卫社、叶远东、曾嵘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董事叶嘉许为激励对
象叶远东的近亲属,均为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1 月 25 日,并同
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王红兵                        王全胜                       杜庆山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