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深圳朗泓房地产有限公司 签署框架合作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与深圳朗泓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 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因经营需要,与深圳朗泓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合作协议, 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本框架合作协议签署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 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 王红兵 王全胜 杜庆山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