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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股份: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6-02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6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31 日至 2015 年 6 月 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6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5 月 31 日 15:00 至 2015 年 6 月 1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03 号东方都会大
厦广田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 东 出 席 总 体 情 况 :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0 人 , 代 表 股 份
335,185,6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4.06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330,24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3.12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945,6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453%。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945,6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4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
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945,66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945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主持,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叶远东签署<关于
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广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叶远西、新疆广拓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
案(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85,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85,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复星瑞
哲恒嘉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85,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益升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85,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
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房地产业务相关
事项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85,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高刚先生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85,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朗泓房地产
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合作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广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叶远西、新疆广拓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 审议通过《关于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广田
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35,185,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5,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