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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2-0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2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
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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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所在地会议
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31 日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330,24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2.802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72,112,55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1.5301%。


     经验证,通过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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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4)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四项,包括:《关于补选晏绪飞先生为深圳广田装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向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壹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关
于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申请伍仟万元
综合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关于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子公司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向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壹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该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
权。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
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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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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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黄平




                                                     姚星昊




                                  日期:2016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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