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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8-1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8 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
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
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
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所在地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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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2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1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826,911,935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53.307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44,5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29%。
     经验证,通过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一项,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
期票据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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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826,956,4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该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
权。以上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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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赖继红




                                             经办律师:
                                                            任理峰




                                                             黄平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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