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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6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中金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0亿元贷款(贷款期
限为一年)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担保,于2014年4月15日签署了担保合同。
    (2)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
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申请人
民币5,000万元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于2014年6月5日签
署了担保合同。截止报告期末,已履行完毕。
    (3)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广田
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3,000万元
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于2014年10月30日签署了担保合同。截止报告
期末,已履行完毕。
    (4)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持股比例(60%)提供
保证担保,以便其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玖仟万
元,于2015年1月22日签署了担保合同。截止报告期末,已履行完毕。
    (5)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
意:①公司为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
安支行申请的人民币4,000万元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进行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人民币2,040万元,已于2015年05月11日签署了担保合同),截止报告期末,已
履行完毕;②公司为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华支行申请的人民币8,000万元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进行保证担保(担保
金额为人民币2,040万元,已于2015年08月03日签署了担保合同)。
    (6)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人民
币1.5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担保金额
为14,000万元。
    (7)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的
人民币2,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
元,已于2015年09月01日签署了担保合同)。

    (8)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公司与广田方特少数股东深圳市方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广田方特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

进行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825万元,已于2016年3月11日签署了担保合

同),担保期限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9)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公司与广田方特少数股东深圳市方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广田方特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按
持股比例进行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550万元,已于2015年11月06日签
署了担保合同),担保期限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0)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广

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2,800万

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于2016年1月19日签署了担保合同。

    (1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公司与广田方特少数股东深圳市方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广田方特

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按持

股比例进行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825万元,已于2016年7月18日签署了

担保合同),担保期限为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担保金额39,215万元,占2016年6月30日公司净资

产的6.67%,其中公司对外担保额为12,000万元,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27,215

万元。公司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

民币1.2亿元贷款提供的一般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尚未归还,目前公司持续

关注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各反担保方经营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公司担

保风险。

    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及流程。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曾嵘、范志谋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 王红兵    王全胜    高刚


                                               二 O 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