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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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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广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广田集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3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广田装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贵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3 广田 01”)

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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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得到广田集团如下保证:广田集团

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的签名、

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必备文件,随其

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

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

所律师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召集。贵公司已于 2017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

发布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3 广田 01”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对召开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时

间、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时间、会议出席人员及权

利、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非现场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取

记名投票方式及传真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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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15:00 在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指派的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

通知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截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3 广田 01”债券持有人均可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

债券持有人。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出席或列席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出席并表决的“13 广田 01”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 2

名,代表本期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 1,094,170 张,约占本期债券总张数的

18.2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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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结合、记名投票方式及传真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载明的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赞成的债券共计 589,90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9.83%;反对的债券共计 504,27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8.40%;弃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0%。

议案未获得持有本期债券的 50%以上(不含 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

人同意,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议案未形成有效决议。

    2.《关于修订<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议案》

    赞成的债券共计 589,90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9.83%;反对的债券共计 504,27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8.40%;弃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0%。

议案未获得持有本期债券的 50%以上(不含 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

人同意,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议案未形成有效决议。

    3.《关于同意设立“13 广田 01”专项偿债账户的议案》

    赞成的债券共计 1,094,17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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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反对的债券共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0%;

弃权的债券共计 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的 0%。议案未获

得持有本期债券的 50%以上(不含 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议案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均合法有效;但由

于相关议案未获得持有本期债券的 50%以上(不含 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

券持有人同意,本次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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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王秀伟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曾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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