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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2017-06-27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7-043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田集团”)于2016
年12月27日发布了《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119),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
及对资本市场的乐观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田控股”)计划在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06月25日期间,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
于2亿元人民币且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择机增持公司股份。2017年6月26日,公司收到广田
控股通知,截至2017年6月25日广田控股已完成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广田控股。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资本市
场的乐观判断。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4、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

股东     增持                       增持股数   增持股数占公司   增持金额
                   增持时间
名称     方式                        (股)    现有总股本比例   (万元)
                 2016 年 12 月 26
广田    集中竞
                 日至 2017 年 6 月 24,795,398      1.61%       22,006.41
控股    价交易
                    25 日期间

    5、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远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92,000,0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12.49%;公司控股股东广田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585,600,0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38.09%;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公司股份 777,600,0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50.58%。本次增持后,叶远西
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92,000,0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12.49%;广田控
股持有公司股份 610,395,398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39.71%;公司实际控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股份 802,395,398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52.20%。
    二、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广田控股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行为
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本次增持行为满足《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广田控股曾在本次增持计划中承诺:
    1、在增持期间(即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06月25日期间)及法定期限内
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
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2、广田控股承诺对于本次增持期间(即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06月25日
期间)所增持的股份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减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远西先生和广田控股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在本次增持
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亦严格履行了与本次增持计划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广田控股将继续遵守“对于本次增持期间(即2016年12月26
日至2017年06月25日期间)所增持的股份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三年内
不减持”的承诺。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叶远西先生和广田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本次增持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增持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增持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之事实发生已超过一年,
最近12个月内合计增持股份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增持人在广田集团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广田集团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广田集团拥有的
权益不影响广田集团的上市地位。本次增持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