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8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人民
币1.5亿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8,000
万元。
    (2)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公司与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方特”)
少数股东深圳市方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广田方特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按持股比例进行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
末,公司担保余额3,825万元。
    (3)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公司与广田方特少数股东深圳市方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广田方特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按
持股比例进行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550万元,该担保
已履行完毕。
    (4)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
币2,8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于2016年1月19日签署了担保合
同。截止报告期末,该担保已履行完毕。
    (5)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公司与广田方特少数股东深圳市方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广田方特
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壹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按持
股比例进行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3,825万元。
       (6)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
司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
的人民币2,6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担保
余额2,600万元。
       (7)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与广田方特少数股东深圳市方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广田
方特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申请的人民币8,000万元综合授信
额度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3,672万
元。
       (8)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对公司子公司广田方特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亿元(包含本
数)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8,000万元。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41,922万元,占2017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的6.71%,其中公司对外担保余
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2,000万元;对子公司的担
保金额为29,922万元。
       (二)担保涉及诉讼情况说明
       经2014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于2014年4月15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
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
元贷款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
下各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
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
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张敏、卢军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川科
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佛国际医院投资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海川投资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4月18日,上述贷款到期后,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向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1.2亿元贷款。2017年4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对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
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
何质恒、张敏、卢军、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11名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本金119,999,778.74 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截止2017年2月20日已产生利息
2,987,706.22元、罚息26,363,979.38元、复利3,468,718.95元),以上所有欠
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32,820,404.55 元;同时请求判令其他10位被告对中
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目前,四川省高级人民
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公司承担一般保证担保责任,但
由于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涉及金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5%,
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对
外担保审批权限及流程。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关于2017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现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
全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财会〔2017〕1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修订)》
(财会〔2017〕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 王红兵   王全胜    高刚
                                              二 O 一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