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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公告2017-10-17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1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促进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盘活
账面资产,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及时回收流动资金,本公司拟开展第二期应收账
款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资管”)设立“招
商创融-广田集团应收账款(第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
   一、专项计划概述
    本公司拟将基于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对全国范围内多家客户所享有的已经
履行的义务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权益及其附属权益转让给招商资管设立的专
项计划以获取资金。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期限不
超过2年,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一)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本公司基于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对客户享有的已
经履行的义务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权益及其附属权益。
    (二)交易结构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购买本公司所拥有的基础资产,拟购买的应收账款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12亿元。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将按约定划入指定账户,由专
项计划托管银行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分配指令对现金流进行分配。就入池应收账款
而言,若服务提供方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验收合格证
明,则由本公司赎回该份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权益及其附属权益。如本公
司不履行该赎回义务,则由广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田控股”)履行赎回义
务。此外,若因服务提供方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项下的服务使用方未按时足额支
付应付款项,则由本公司赎回该份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权益及其附属权益,
若本公司不赎回这部分基础资产,则由广田控股履行赎回义务。广田控股对专项
计划账户内可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专项计划各项税费、报酬和优先级资产支持
证券持有人应获分配的专项计划利益的部分进行差额补足。
    (三)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将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总发行规模暂定为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以专项计划实际成立时的规模为准),
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向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由本公司认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期限等项目相
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求进行调整。票面利率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确定。
    三、专项计划各方情况
    (一)计划管理人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123号)获准设立的全资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颁
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承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管理业务。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法定代表人:熊剑涛
    日期:2015年4月3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二)差额支付承诺人
    广田控股为专项计划的差额支付承诺人,具体事宜以出具的《差额支付承诺
函》为准。
    四、专项计划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资金来源渠
道,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业务。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率等。
    五、专项计划的意义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是股权融资、债券融资之外的另一种获
取资金的方式,可成为公司现有资金获取方式的有益补充;
    2、资产证券化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变为流动性较高的现金资产,达到盘活资
产存量的目的;
    3、资产证券化能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减少企业受银行信贷政策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