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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02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7-080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01日(星期三)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0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0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0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
室(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032,332,581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67.15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852,087,4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4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180,245,1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249%。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92,0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1,692,0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
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
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和相关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32,332,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32,332,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应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对全资子公司增
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81,937,1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92,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应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