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1-11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广
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调减募集资金项目中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是根据公司净资产规模
及实际经营情况实施的,公司拟通过自筹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日常
经营产生明显影响。公司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审议本次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
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形成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独立董事 :高刚 刘平春 刘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