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田集团: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3-01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15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28日(星期三)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2 月 27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
室(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9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志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031,609,22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7.10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50,659,398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33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0,949,822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708%。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68,6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26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
704,6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5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
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
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开立银行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31,5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31,5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193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31,5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193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031,59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51,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8.1934%;反对1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