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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8月)2018-08-22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8 年 8 月制定,2018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监事会印
章。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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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公司指定的专
门负责人员应当充分征求各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
后交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
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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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知,以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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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
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给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
人员。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
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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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
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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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
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
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
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簿、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记录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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