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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18-08-31  

						证券代码:002482           证券简称:广田集团         公告编号:2018-062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田集团”)及子公司
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
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
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本次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审议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
    公司作为提供服务方将因向客户提供建筑装饰(含土建工程)服务产生的部
分应收账款转让给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
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合格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
    公司拟开展保理业务的合作机构为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国内商业
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授权公司管理层
根据合作关系及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其中深圳
联合保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俊武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经济信
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从事广告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从
事担保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取得相关
审批后方可经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
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合作机构与公司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
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3、业务期限: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具体每笔
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预计保理融资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1、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
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
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
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2、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
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
相应利息。
    三、开展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
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
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中心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
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
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
检查。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