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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2019年上半年,公司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如下:
    1、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同意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广田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1.5亿元(包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发生担保
金额5,000万元,该担保已履行完毕。
    2、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同意对公司子公司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
超过1.2亿元(包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发生
担保金额7,000万元,该担保已履行完毕。
    3、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
不超过4亿元(包含本数)的授信额度开具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实际
发生担保金额10,000万元,该担保已履行完毕。
    4、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同意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
超过3亿元(包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担保余
额10,000万元。
    5、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对公司子公司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
不超过3亿元(包含本数)的授信额度开具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
担保余额18,300万元。
    6、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对公司孙公司广田集团(俄罗斯)有限责任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
不超过3.5亿元(包含本数)的授信额度开具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
司担保余额5,951万元。
    7、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对孙公司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5亿元
(包含本数)的授信额度开具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担保余额
16,000万元。
    8、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同意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广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
过0.5亿元(包含本数)的授信额度开具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担
保余额800万元。
    9、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同意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广田方特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总
额不超过6亿元(包含本数)的授信额度开具提供担保。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
司担保余额32,500万元。
    10、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中金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建设)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平安
银行)最高额人民币1.20亿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担保,
于2014年4月15日签署了担保合同。2015年4月18日,上述贷款到期后,中金建设
尚未向平安银行归还1.2亿元贷款。平安银行据此提起诉讼,详见“(二)担保
涉及诉讼情况说明”。
    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95,551万元,占2019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的13.59%,其中公司对外担保
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2,000万元;对子公司的
担保金额为83,551万元。
    (二)担保涉及诉讼情况说明
    经2014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于2014年4月15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
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
元贷款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
下各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
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
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张敏、卢军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川科
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佛国际医院投资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海川投资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4月18日,上述贷款到期后,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向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1.2亿元贷款。2017年4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对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
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
何质恒、张敏、卢军、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11名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本金119,999,778.74 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截止2017年2月20日已产生利息
2,987,706.22元、罚息26,363,979.38元、复利3,468,718.95元),以上所有欠
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 32,820,404.55元;同时请求判令其他10位被告对中金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19年6月30日,二审尚
未判决。
    根据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公司承担一般保证担保责任,2017
年9月30日,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冻结公司5,200万元银
行存款,考虑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担保责任实际承担划分,结合法院冻结资金,
2017年公司针对一般责任担保义务已确认预计负债5,200万元。本次诉讼涉及金
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4%,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对
外担保审批权限及流程。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关于2019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现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
全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高刚   刘平春   刘标
                                               二 O 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