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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问询函专项说明2020-07-21  

						                        问询函专项说明
                           天健函〔2020〕7-14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集团或公司)转来的《关于对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
33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中需要我们说明的财务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说明如下。


    一、报告期内,你公司将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
高科”)32%的股权作价 5 亿元出售给深圳市佰泰投资有限公司,已收到股权转
让定金 3,000 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未能按约定收取,你公司将持有的广田高
科股权划分至持有待售资产。(1)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处置上述股权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款项支付安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结合《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请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请你公司说明上述
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并结合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未
能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等情况,说明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请公司年
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问询函第一条第 1、2 点)
    (一)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处置上述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
据、款项支付安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结合《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 广田高科股权处置的具体情况
    为提升公司资产使用效率,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深圳市佰泰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泰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佰泰投资以 5 亿元受
让公司持有的深圳广田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高科)32%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广田高科股权,广田高科不再作为联营公司核
                             第 1 页 共 11 页
算。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
字(2019)第 3-0052 号),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8 月 31 日,广田高科账面净
资 产 132,560.21 万 元 , 采 取 资 产 基 础 法 评 估 的 广 田 高 科 全 部 股 权 价 值
155,421.04 万元,增值率 17.25%,评估增值部分主要系土地房屋。双方协商,
以评估公允价为基础,本次广田高科 32%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5 亿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收到本次交易的股权转
让款定金 3,000.00 万元。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佰泰投资无法按《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在 2020 年 3 月 30 日前向公司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22,500.00
万元以及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 24,50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
    基于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公司与佰泰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首期转让款 22,500.00 万元在 2020 年 11 月 15 日前支
付,剩余 24,50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在 2021 年 4 月 20 日前支付。
    经核查,佰泰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 股权交易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
    公司本次出售广田高科 32%股权的交易金额为 5 亿元,广田高科 2019 年 8
月末资产总额 269,936.11 万元,2018 年度营业收入 6,643.15 万元,2018 年度
净利润-3,179.67 万元,32%的股权相对应金额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规定,9.2 条需要及时披露的标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截至 2019 年末,公司持有待售广田高科股权账面价值 48,510.27 万元,如
果处置预计确认投资收益 1,489.73 万元,产生净利润 1,266.27 万元,亦未达到
9.2(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披露标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本次交易已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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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总裁审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 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广田高科股权处置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取得了《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询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检查了股权转让款定金的收款凭证;
    (4) 向公司管理层了解此次股权交易背景、交易定价及后续交易安排;
    (5) 向佰泰投资就此次股权交易实施了函证程序;
    (6) 检查了公司关于此次股权处置的内部审批资料;
    (7) 取得并复核了广田高科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广田集团与佰泰投资关于广田高科的股权转让不构成关联
方交易;本次股权处置经公司内部适当审批,符合公司内部制度的规范。
    (二)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持有待售资产减值测试的过程,并结合交易对手
方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未能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等情况,说明未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与佰泰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已收
到佰泰投资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 3,000 万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019 年末,公司将持有广田高科股权划分至持有待售资产。虽然本次股权转让
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收到股权转让款。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持有广田高科股权账面价值 48,510.27 万元,
股权处置对价 50,000.00 万元,扣除预计出售费用后的股权转让净额大于账面价
值。依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
评报字(2019)第 3-0052 号),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8 月 31 日,采取资产基
础法评估的广田高科全部股权价值 155,421.04 万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公司
持有广田高科 32%的股权的价值为 49,734.72 万元大于公司对广田高科股权的账
面价值。结合股权处置对价以及广田高科经评估的股权公允价,该持有待售资产
未发生减值。
    佰泰投资成立于 2016 年 9 月 27 日,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佰泰投资截止
2018 年末总资产 1.62 亿元,净资产 1.14 亿元。佰泰投资的主要业务为投资及
                              第 3 页 共 11 页
资产整合,除拟受让广田高科上述股权外,佰泰投资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深圳前海宇商保理有限公司,其中佰泰投资持有深圳前
海宇商保理有限公司 51.12%的股权。佰泰投资作为以投资整合为主要业务的投
资公司,对于拟购买的资产一般通过开发整合融资或抵押融资偿付。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佰泰投资融资受到影响,无法按期支付股权转让
款,基于特殊情况,为保障交易顺利完成,经双方协商一致,股权支付款给予一
定时间的延长。
    基于公司已收到的 3,000.00 万元股权转让定金,且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未
按期支付,公司可向佰泰投资主张违约金。交易双方正积极推进股权交易完成,
佰泰投资承诺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完成此次股权交易。
    综合上述情况评估,2019 年末对持有广田高科的股权余额未计提减值合理。
    针对持有待售资产-广田高科股权是否存在减值,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
程序:
    1. 检查了股权转让款定金的收款凭证;
    2. 向公司管理层了解此次股权交易背景及后续交易安排;
    3. 向佰泰投资就此次股权交易实施了函证程序;
    4. 取得并复核了广田高科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广田集团与佰泰投资股权交易的处置对价扣除预计出售费
用后的股权转让净额大于账面价值;如股权交易无法最终完成而被撤销,广田集
团转而持有广田高科股权的价值亦高于账面价值。综上所述,广田集团 2019 年
年报针对广田高科的持有待售资产未计提减值合理。


       二、年报显示,你公司以 2.17 亿元处置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44%的
股权,确认 7,195.79 万元的投资收益,确认 1.67 亿元的长期应收款。(1) 请
你公司补充说明处置上述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 、款项支付
安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与依据,并结合《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应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请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问询函第二条第 1
点)


                               第 4 页 共 11 页
    (一)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处置上述股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
据 、款项支付安排、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投资收益的计算过程与依据,并结合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说明是否应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 取得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股权情况说明
    经公司 2016 年 1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与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欣装潢)、陈国宏、深圳市宏拓鹏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弘之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荣欣
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荣欣)签署了《合作协议》,公司以自有资金
向上海荣欣增资人民币 7,000.00 万元,取得上海荣欣 20.14%股权,同时,以自
有资金 8,290.00 万元(其中 1,500.00 万元尚未支付)受让荣欣装潢持有的上海
荣欣 23.86%股权。此次股权交易完成后,广田集团持有上海荣欣 44%股权。
    2. 上海荣欣股权处置情况说明
    受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及并购整合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并购上海荣欣未达到
预期效益。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司与荣欣装潢、陈国宏、深圳市宏拓鹏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弘之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荣欣
签署了《股权回购协议》。协议约定荣欣装潢、陈国宏回购广田集团持有的上海
荣欣 44%股权,回购价款为公司支付给荣欣装潢的股权转让款、公司向上海荣欣
已支付的增资款,金额合计 13,790.00 万元及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以该回购价
为基数按 10%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股权回购款五年支付完毕,2019 年开始于每年
年底前支付 13,790.00 万元的 20%,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剩余款项及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以该回购价为基数按 10%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为保障股权回购款收
回,公司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1) 荣欣装潢以其持有的位于上海江宁路 1318 号一处办公楼进行担保抵押,
提供 4,000.00 万元担保(采取余额担保方式);
    (2) 荣欣装潢将其持有的上海荣欣股权质押给公司用于款项支付担保;
    (3) 陈国宏、上海荣欣对股权回购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 如陈国宏、荣欣装潢及上海荣欣或关联公司对外引入第三方投资者或者
合作方等,需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公司的股权回购款。
    经核查,荣欣装潢、陈国宏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
                               第 5 页 共 11 页
易。
    上海荣欣的股权处置于 2019 年 4 月 2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1 日已收到荣欣装潢支付的首期股权回购款 2,758.00 万元。
    3. 投资收益确认计算过程
    上海荣欣股权回购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作为处置日。由于股权回购款采取
分期 5 年支付的方式,因此以折现值 17,663.61 万元作为本次股权处置对价,处
置日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上海荣欣净资产 10,467.83 万元,从而确认投资收益
7,195.79 万元。
    4.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股权回购,系公司按投资入股上海荣欣时的约定,由荣欣装潢、陈国宏
履行相关义务。在《股权回购协议》签署时,回购款及利息合计金额 2.17 亿元
未达到公司 2017 年末净资产 66.73 亿元的 10%,因此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9.2(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披露标准,比照《公
司章程》的审批权限,该交易经公司总裁审批,并对本次交易的情况在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了披露。
    本次回购产生投资收益 7,195.79 万元,对应产生净利润约 6,116.35 万元,
产生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64,670.77 万元的 10%,因此
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9.2(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披
露标准。
    鉴于该交易产生投资收益及净利润金额较大,公司董事会基于谨慎原则,已
就该交易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补充审议
并披露。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相关交易事项,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谨慎起见,
对于交易金额较大或对公司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将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5. 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上海荣欣股权交易,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检查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
    (2) 检查股权回购保障措施;
                               第 6 页 共 11 页
    (3) 检查收到首期股权支付款的银行回单;
    (4) 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询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 向管理层询问股权回购的原因以及回购价的作价依据;
    (6) 查询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信息;
    (7) 检查了公司关于此次股权处置的内部审批资料。
    经核查,我们认为广田集团与交易对手方关于上海荣欣的股权转让不构成关
联交易;股权处置的投资收益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本次股权处置
经公司内部适当审批,符合公司内部制度的规范。


    三、年报显示,泰达投资原实际控制人许坤泉于承诺期内因未达到业绩承
诺目标,许坤泉之控股公司将其持有泰达投资 40%股权转让给你公司,抵偿 6,400
万元业绩补偿款,你公司确认业绩对赌补偿收益 6,400 万元。请你公司结合股
权转让的资产交割情况,说明相关风险报酬是否转移、上述补偿收益计入当期
损益的合理性。请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问询函第三条)
    (一) 计入当期损益的合理性
    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与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投
资)原实际控制人许坤泉签订《关于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备忘录》,
许坤泉认可广田建设经审计的业绩完成情况,针对未实现的承诺业绩将以其持有
的泰达投资 40%的股权进行补偿,并积极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购后因房地
产调控以及金融去杠杆等因素影响,许坤泉请求公司考虑豁免估值惩罚,公司管
理层同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申请,适当豁免。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泰达投资原实际控制人许坤泉等签订的《深圳市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
权收购业绩承诺及估值惩罚补偿协议》正式生效。补偿协议约定公司以 1 元受让
深圳中闽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泰达投资 40%的股权已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完成工商变更。
    上述补偿协议虽于 2020 年 4 月签订并生效,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以及
《关于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备忘录》,公司与许坤泉等约定的业
绩承诺截止期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业绩补偿截止期在 2019 年资产负债表日前,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前存在的事项。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业绩承诺,该事项应于
                               第 7 页 共 11 页
业绩承诺截止期满后即审计、协商确定。由于双方协商时间较长导致业绩补偿协
议未及时签订,因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
关规定,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处理。
    虽然上述股权补偿于 2020 年 4 月完成工商变更,但为保障许坤泉对公司业
绩补偿的履行,2018 年 8 月,许坤泉已将其持有的深圳中闽达信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100%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罗志显,公司与罗志显签订了《代持协议》,由罗
志显代公司持有。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业绩承诺到期且未达到业绩约定后,公司
实际上已享有广田建设 40%股权的权益,满足实际收到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在 2019 年度已实际收到许坤泉向公司补偿的泰达投资 40%
股权,依据泰达投资 40%股权估值,公司在 2019 年度确认业绩补偿收入 6,400.00
万元合理。对于现金补偿部分能否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原则,公司将在
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
    (二) 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泰达投资业绩补偿投资收益的确认,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取得了《股权收购协议》以及《业绩补偿协议》,查阅协议中约定业绩补
偿条款,核实业绩补偿是否和《股权收购协议》一致;
    2. 取得了公司与罗志显签订的《代持协议》;
    3. 查询了泰达投资工商变更登记信息;
    4. 取得公司与许坤泉签订的《关于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备
忘录》。
    经核查,我们认为泰达投资补偿股权相关的风险报酬已转移,业绩补偿收益
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四、报告期末,你公司对陆宁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 7,951.88 万元,
款项性质为往来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款项的发生背景、时间、未来支付
安排,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请公司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问询函第五条)
    截止 2019 年末,公司对陆宁(陆宁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京广田柏森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之少数股东)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 7,951.88 万元(已计提
减值 2,090 万元),为陆宁代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南京广田柏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 8 页 共 11 页
(以下简称广田柏森)收取的以房抵工程款 5,277.72 万元,及广田柏森向其支
付的工程备用款项 2,674.16 万元。
       (一) 陆宁代广田柏森收取的以房抵工程款情况
    截止 2019 年末,陆宁代广田柏森收取的以房抵工程款余额 5,277.72 万元。
分别为:
    1. 根据广田柏森与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合肥万达城二期住宅
公共区域精装工程》,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广田柏森支付工程款项
275.77 万元。广田柏森为尽快收回款项,2015 年 12 月,广田柏森与合肥万达城
投资有限公司、陆宁签署了《协议书》, 约定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商铺
抵付广田柏森的工程款项,商铺由陆宁代广田柏森承接导致债权转移,该商铺于
将来变现时,由陆宁归还所欠广田柏森的欠款 ,后期因项目实际结算应收余额
为 273.77 万元,相应调整以房抵工程款的房产作价。
    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已与陆宁办理了房产买卖手续,并出具了相应的房
款收款收据(收款额 273.77 万元),因此形成陆宁对广田柏森的欠款 273.77 万
元。
    公司重视上述款项的回收,持续关注、推动上述房产产权证书的办理,并催
促陆宁尽快完成上述款项的偿还。
    2. 根据广田柏森与北京东方铭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东方国际文化
交流中心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广田柏森履行了相应的施工义务,后因东方铭悦
资金紧张,双方于 2015 年 11 月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以北京中浩业科
技有限公司拥有的海淀区两套双拼别墅抵偿相应的工程款项 5,603.94 万元。广
田柏森基于房产持有费用及处置变现时间较长的考虑,经各方协商,广田柏森与
北京中浩业科技有限公司、陆宁签订了《协议书》,陆宁同意代为支付上述以房
抵款剩余款项 5,003.94 万元,其中陆宁需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广田柏森支
付 2,203.94 万元,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广田柏森支付 2,800.00 万元。
    2017 年 8 月,陆宁向广田柏森支付了上述工程款项与以房抵款差额 600.00
万元。剩余的以房抵款 5,003.94 万元尚未按协议完成支付。
    公司重视上述款项的回收,就上述款项回收一直与陆宁保持沟通。2020 年 6
月,拥有上述房产的北京中浩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在 2016 年 8 月被吊销后
已恢复正常,上述房产交易已不受影响。为保障广田柏森权益,广田柏森于 2020
                               第 9 页 共 11 页
年 5 月 9 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陆宁欠广田柏森的上述以房抵款事项提起诉
讼,被告人分别为陆宁、北京中浩业科技有限公司,广田柏森请求法院判决陆宁、
北京中浩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上述购房款 5,003.94 万元及利息 1,593.16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广田柏森上述诉
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查封北京中浩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北京市市海淀
区檀香园 68 号楼 1 至 3 层 6801 以及 6802 两套双拼别墅(房产证号:京(2016)
海淀区不动产权第 0081966 号、京(2016)海淀区不动产权第 0081994 号)。
    (二) 广田柏森向陆宁支付工程备用款项情况
    截至 2019 年末,陆宁欠付广田柏森的工程备用金余额 2,674.16 万元。
    2016 年 4 月至 10 月,广田柏森先后承接了铁西紫澜门休闲酒店精装修工程、
盘锦兴隆大厦油一城装饰工程、抚顺兴隆大家庭装饰工程三个装饰项目,上述装
饰工程累计合同总价 2.18 亿元,项目发包方均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由于上述项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较苛刻,工程实施需要垫资,广田柏森管理
层对是否承接上述项目存在争议。而作为时任广田柏森总经理的陆宁基于对发包
方的认可,承诺个人对上述项目经营成果负责,广田柏森最终承接了上述项目。
    广田柏森承接上述项目后,基于风险因素,以及项目的推进与结算。在 2017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由陆宁以申请项目备用金的方式申请款项 984.16 万元,用
于项目的抢工及部分费用支付,2018 年 2 月至 8 月期间,由陆宁以申请项目备
用金的方式申请款项 1,690.00 万元,名目为用于项目的维修劳务等支出。
    按照约定,上述项目结算达到经营目标并如期收回工程款项,则对公司支付
的上述工程项目备用金据实核算并予以冲减。如上述项目结算未达经营目标,则
由陆宁承担上述项目备用金。
    截止本回函日,上述项目产生的应收账款累计余额达到 1.93 亿元,广田柏
森已就应收账款的回收通过法律手段,保全了项目发包方部分项目土地等财产保
障措施,同时正与项目发包方确定偿还方案并完成最终结算。
    经核查,陆宁不属于公司的关联人,陆宁欠广田柏森款项不属于关联方资金
占用。
    陆宁欠广田柏森的以房抵工程款,系广田柏森为实现尽快收回资金,降低房
产持有费用。陆宁向广田柏森申请的工程项目备用金,主要是广田柏森相关项目
的部分风险由陆宁承担。陆宁欠广田柏森的款项不属于财务资助的情形。公司已
                               第 10 页 共 11 页
在定期报告对上述款项进行了披露。
    陆宁欠广田柏森的以房抵工程款在签署相关协议时按《公司章程》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而广田柏森向陆宁支付的项目备用则按公司项目管理履行了相应
的内部审批程序。
    (三) 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其他应收款陆宁欠款,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核实程序:
    1. 取得了以房抵工程款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以及款项收回原始凭证;
    2. 检查了借支工程备用金的原始凭证;
    3. 实施了函证程序并补充执行了替代测试;
    4. 检查了款项形成的公司内部审批单据;
    经核查,我们认为陆宁欠付广田柏森的其他应收款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以
及对外提供财务支助;相应的款项形成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符合公司内部
制度的规范。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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