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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2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
作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经核查,2020年上半年,公司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如下:
    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91,973万元,占2020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的13.24%,其中公司对外担保
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12,000万元;对子公司的
担保金额79,973万元。
    (二)担保涉及诉讼情况说明
    经2014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于2014年4月15日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
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
元贷款提供一般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
下各授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担保范围为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
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
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
司、何俊明、张燕、何质恒、张敏、卢军为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最高额人民币1.2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四川科
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佛国际医院投资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海川投资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4月18日,上述贷款到期后,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向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1.2亿元贷款。2017年4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对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
限公司、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泰福建材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
何质恒、张敏、卢军、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11名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本金119,999,778.74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
同时请求判令其他10位被告对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2019年11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送达的案号为
“(2019)最高法民终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败诉。2020年6月,公司
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执510号《通知书》,通知
公司履行案件相关的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被执行 10,256.81 万元,被冻结银行存款 3000 万元
额度。同时,公司已与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已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分公司)就剩余未执行款项达成和解,公司将分期履行案件相关的保证责任。
    根据法院判决,公司已于2017年度确认预计负债5,200万元,且在2019年度
计提预计负债16,938.64万元。该保证责任的执行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依法对主债务人以及反担保方进行追偿。
    (三)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对
外担保审批权限及流程。上述担保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关于2020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现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
全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止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三、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展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展期事宜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
——员工持股计划》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再次展期18个月至
2022年2月28日。
                                      独立董事 :高刚   刘平春    刘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