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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陕国投·广田集团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2020-11-14  

                                                                                编号:2020-02-202

 陕国投广田集团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合同之补充协议

    1、委 托 人
    委托人名称: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广田集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地址:
    联系电话: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    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27 层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鉴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双
方就签署的编号为【1802090】号-【002】号《陕国投广田集团第一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相关条款变更达成
如下补充协议:
    1、自 2020 年【11】月【16】日(含当日)起,原信托合同第 1 条“定义”
   “1.16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
发生风险监控指标 a 低于【预警线】/【平仓线】后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
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     】,上述主体对于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
解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

                                   1
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修改为:
   “ 1.16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
中,发生风险监控指标 a 低于【止损值】后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
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        】,上述主体对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承
担连带责任。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解决,追
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
同承担。”
     2、自 2020 年【11】月【16】日(含当日)起,原信托合同第 5 条“信托
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24 个月,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终止日为信托计划
成立日起届满【24】个月的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
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终止日终止。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延期或提
前终止信托计划。
    修改为: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36 个月,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终止日为信托计
划成立日起届满 36 个月的当日(不含,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延期或提
前终止信托计划”。
    3、自 2020 年【11】月【16】日(含当日)起,原《信托合同》第 10 条第
10.8 款“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可以申请
取回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1.每个自然季度累计取回次数不能超过 1 次(以增强信托资金取回日计算为
准)。
    2.连续 5 个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的风险监控指标 a≥【200】%。
    3.对于取回追加的信托资金,只有资金取回日按扣除申请取回资金后的信托
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的风险监控指标 a≥【200】%时,该申请方为有效申请。
    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累计取回的追加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
                                    2
追加的信托资金总额。”
    修改为:
    “经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申请,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向受托人申请返
还全部或部分增强信托资金,申请返还当日为增强信托资金返还申请日(以下简
称“返还申请日”),增强信托资金返还金额应以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
金为限。受托人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返还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
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
    4、自 2020 年【11】月【16】日(含当日)起,原《信托合同》第十条 10.7
“风险监控措施”
    “(1)T 日及风险监控指标 a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
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简称为“T 日”。受托人根据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风险监控指标 a 和监控参考总值,于 T 日收盘后完成 T
日风险监控指标 a 和监控参考总值的计算,通过风险监控指标 a 和监控参考总
值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以下“T 日”“T+1 日”等均指交易日)。
    预警线和平仓线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a 达到的具体数值,预警线为风
险监控指标 a=【160】%(即监控参考总值=0.8),平仓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a=
【140】%(即监控参考总值=0.7)。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和监控参考总值应
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2)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A 当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时
    ①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如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60】%(即监控参考总值<0.8),受托人在
不迟于 T 日 17:30 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
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 T+3 日 9:30 前将
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托
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60%(即监控参考总值≥0.8)。
否则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是否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将不再接受投
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次级委托人自 T+3 日 9:30 起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
                                    3
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其放弃的信托份
额、信托利益、已追加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该操作是不可逆的。且本信
托计划的发送投资建议的主体变更为优先委托人,届时受托人将根据优先委托人
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②触发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如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40】%(即监控参考总值<0.7),受托人在
不迟于 T 日 17:30 前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 T+3 日 9:30 前
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
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60%(即监控参考总值≥
0.8)。否则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
将不再接受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次级委托人自 T+3 日 9:30 起将放弃其持
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其
放弃的信托份额、信托利益、已追加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该操作是不可
逆的。且本信托计划的发送投资建议的主体变更为优先委托人,届时受托人将根
据优先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B 当标的股票处于流通期时:
    ①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如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60】%(即监控参考总值<0.8,受托人在不
迟于 T 日 17:30 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
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 T+3 日 9:30 前将追
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托计
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60%(即监控参考总值≥0.8)。
否则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是否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应自 T+3 日
9:30 时起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立即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
产,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使得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T 日信托
计划财产总值的 50%。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
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
降仓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若降仓过程中风险监控指标 a 进一步低于平仓
线,则按照平仓条款处理。
                                     4
    自风险监控指标 a 低于预警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T+1 日)起,受托人仅接
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等增加信托计划持有现金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顾问
出具的买入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如出现以下情形,受托人可恢
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的投资建议: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风险监控指标 a≥
【160】%。
    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 a 低于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
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②触发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如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40】%(即监控参考总值<0.7),受托人在
不迟于 T 日 17:30 前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 T+3 日 9:30 前
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
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60%(即监控参考总值≥
0.8)。否则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
应自 T+3 日 9:30 时起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立即变现信托计划持有
的非现金资产,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直至信托计
划全部变现为止。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
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止损
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
    自风险监控指标 a 低于平仓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T+1 日)起,受托人仅接
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等增加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不再接受投资顾问
出具的买入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
    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 a 低于平仓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
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修改为:
    “本信托计划的止损值=(委托人存续信托单位总份额*1 元)×5%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信托计划财
产总值等于或低于止损值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值,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
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电子邮件)通知追加增强
                                   5
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需在 T+1 日 17:
00 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 T 日信托财产总值高于止损值。在追加增强信
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止损值-T 日信托财产总值)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0】万元,并以
【10】万元递增。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在
T+2 日 9:30 开盘后受托人将拒绝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
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
为止”。
    5、自 2020 年【11】月【16】日(含当日)起,原信托合同关于优先受益人
的参考收益计算方式和分配不再适用。
    6、自 2020 年【11】月【16】日(含当日)起,原《信托合同》第 13 条第
13.2 项(二)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负债及信托费用后的
余额,受托人以变现的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下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 12 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以 13.3 约定为准。
    (4)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本金,所分配的信托资金以其持有的信托单
位×1 元为上限。
    (5)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返还净追加资金。
    (6)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利益。
    修改为:
    “(1)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本信托合同第 12 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返还净追加资金。
    (4)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7、自 2020 年【11】月【16】日(含当日)起,原信托合同第 13 条第 4 款 “13.4
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完毕追加增强信托
                                      6
资金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为次级信托
计划利益。
    (2)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次级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利益
-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
信托资金。
    (3)若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非现金资产的,则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终止时
的市场情况以及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与非现金资产的比例等情况确定次级
信托利益的分配时点及分配金额。
    修改为:
    “支付完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及按照原信托合同
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以及返还完毕净追加资金后,剩余的信托利益分配
给委托人”。
    8、自 2020 年【11】月【16】日(含当日)起,原信托合同第 12 条 12.3
第(2)项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保管费
    a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
每日计提保管费。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规模×【 】%÷365。
    c 计提的保管费在存续期间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
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B 律师费
    a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元。
    b 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
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C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
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信托管理费
    A 信托管理费包含受托人报酬及投资顾问管理费
                                  7
    B 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
按日计提,按信托年度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初始信托规模×【 】%÷365
    受托人报酬支付方式 :受托人报酬在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后的五个工作日
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
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
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C 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管理费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 】%的年
费率,每日计提。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初始信托规模×【 】%÷365
    投资顾问管理费支付方式: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在存续期间信托利益核算
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投资顾问。
最后一期投资顾问管理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当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时,如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60】%(即监控参
考总值<0.8);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140】%(即监控参考总值<0.7)且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间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本信托计划的发
送投资建议的主体变更为优先委托人,届时受托人将根据优先委托人的投资建议
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如信托计划投资建议权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则从信托计划投资建议权归优先
委托人所有的当日(含)起,投资顾问不再收取投资顾问费。
    D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管理费。”
    修改为:
    “A 保管费
    a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存续信托总份额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每日计
                                     8
提保管费。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存续信托总份额×1×【 】%÷365。
    c 计提的保管费在存续期间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
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B 律师费
    a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元。
    b 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
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C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
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信托管理费
    A 信托管理费包含受托人报酬及投资顾问管理费
    B 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以存续信托总份额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
信托年度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存续信托总份额×1×【 】%÷365
    受托人报酬支付方式 :受托人报酬在每满一个信托年度之后的五个工作日
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
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
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C 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管理费以存续信托总份额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每日计提。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存续信托总份额×1×【 】%÷365
    投资顾问管理费支付方式:计提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在存续期间信托利益核算
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投资顾问。
最后一期投资顾问管理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D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
                                     9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托人不收取信托管理费。。
    9、除本协议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原《信托合
同》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是《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信托合同》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本协议和《信托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本协议。
    10、本协议所用词语的含义与该词语在《信托合同》中的含义相同。
    11、本补充协议自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章
及委托人签署(机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自然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叁份,受托人持贰份、委托人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
    (以下无正文,为《陕国投广田集团第一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
托合同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
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
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   年   月   日于西安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