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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对《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7-09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2021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以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
的《关于对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中问题4和问题5
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问题4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被冻结银行账户 126 个,占公司账户总数
410 个的 30.73%,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的余额合计 349,961,966.40 元,被冻结
的金额合计 337,482,812.54 元;公司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货币资金余额为
1,058,282,263.10 元,被冻结金额占货币资金余额的 31.89%,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经 审 计 的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为
524,757,928.74 元,被冻结金额占净资产的 64.31%。
    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及时支付部分供应商货款及部分金融债务逾期,结
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及因债务逾期问题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仲裁、银行账
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的风险等,基于审慎原则,我们认为,公司部分银行账户
被冻结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属于公司主要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触及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8.1 条第(六)款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
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关于对问题 5 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广田控股一直以来大力支持公司的经营发展,长期为公司
融资提供无偿担保。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广田控股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
公司拟为广田控股提供担保的同时,由广田控股提供反担保,并且广田控股也为
公司在交通银行的 6 亿元授信额度、广田方特在交通银行的 1 亿元授信额度提
供保证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仅为担保计划,尚未签署相关融资担保协
议。为减少或有风险,更好地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结合目前公司及
控股股东实际情况,暂未履行担保义务。
      2、2020 年 11 月,建行因自身风控需要,要求公司与其签署《本金最高
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供应商在供应链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因公司经办人员认为公司在 2020 年 11 月向供应商提供担保事项,本质上
是公司自身融资行为,而公司向建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融资行为已在公司当年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中审议通
过,因此未再就上述担保提交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进行信息披露。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为供应商在供应链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构成对外担保,未就
有关对外担保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6.1.10 条的相关规定。但上述事项从本质
上看为公司的融资事项,是为解决公司自身债务和自身融资需求进行的担保,实
际并没有额外增加公司新的对外负债,公司的前述对外担保与违规对外担保导致
上市公司承担自身债务之外的额外债务、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有着本质区别;并
且,公司已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的程序进行了补正。因此,我们认为上述
对外担保不是违规对外担保,同时,我们要求公司应吸取本次未及时审议的教训,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防
止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3、2018 年 10 月,公司与瑞迪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向瑞
迪投资转让持有的深圳广田方特科健集团有限公司 9%股权,转让价格 1400 万元,
协议签署时,瑞迪投资由公司副总裁李卫社控股,因此该转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瑞迪投资于 2018 年、2019 年分别向公司支
付 100 万元和 4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后续 900 万元需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全
部支付完毕。截至目前,瑞迪投资尚欠 900 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给公司,该股
权转让款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龄在 3-4 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由于此项业务发生于 2018 年,交易金额未超过
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 667,338.12 万元的 0.5%,即 3,336.69 万元。该交易
在当时未达到披露标准。上述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审批程
序。
    由于此应收款项是公司出售股权产生,属于交易范畴,根据合同约定,后续
款项需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暂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我
们将督促公司,在付款节点到达时,及时要求瑞迪投资支付股权价款。
    4、除瑞迪投资外,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主要是由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租赁房屋、承接关联方装修装饰
等正常业务往来而形成的应收款项,同时,公司因向关联方采购而存在对关联方
的部分应付款项尚未支付。
    公司与关联方形成的应收款项均是由正常业务产生,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同时,我们也将督促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根据合同约定,回收应收关联方款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目前暂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
违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2021年年报问
询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刘   标                   蔡 强




                                                    202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