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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广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022-10-29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监事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监事会

    公司监事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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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或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五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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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可以向全体监事征求意见并
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
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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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专
人送达的方式进行。

    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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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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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
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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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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