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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麟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28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3 月 2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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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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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
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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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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