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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板电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2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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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钟节平律师、项振华律师列席了
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 592 号
公司四楼多功能厅召开的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
意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1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等公司指定的报纸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公司股东及其委
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1 项议案,即《关于使用部分超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在上述董事会决议中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3 名(分别代表 18 名股东),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63,374,868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82%。
    2、参与网络投票表决股东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3,665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及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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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两种方式,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现场出席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有表决
权股东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项振华



                             经办律师(签字):

                                                       钟节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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