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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板电器:监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14-09-10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规定,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杭州老板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中高
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4. 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持股 5%以上
的主要股东及其直系近亲属、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近亲属作为激励对象的,公
司监事会已对其所获授权益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进行核查。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慎
核查,认为: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