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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板电器: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张光杰)2015-04-10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14 年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及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切
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4 年的
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4 年,在本人任职以来,公司共召开 4 次董事会,1 次股东大会。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认真仔细审阅会议议案
及相关材料,积极参加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
策发挥积极作用,并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投了赞成票。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
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
议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就公司 2014 年生产经
营中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在 2014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
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查了任建华先生、任富佳先生、赵继宏先生、任罗忠先生、
王刚先生、张国富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和《公司章程》
第 95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我们认真审查了任建华先生、任富佳先生、赵继宏先生、任罗忠先生、
王刚先生、张国富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
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3、本次聘任经历了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等选聘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选举任建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富佳先
生为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同意董事会聘任任富佳先生为总经理;同意董事会
聘任王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会聘任赵继宏先生、任罗忠先生、王
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董事会聘任张国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在 2014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
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权日、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
    (三)在 201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本
人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查了何亚东先生、夏志明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
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副总经理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
术技能。
    本次聘任经历了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等选聘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聘任何亚东先生、夏志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4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实地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等相
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媒体有关公司
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四、任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14 年度,本人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成员,并
担任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 2014 年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考察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及工作表现,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在 2014 年度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及时审阅公司相关公告文稿,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
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公司治理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工作,认真审
核公司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通过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充分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3、自身学习情况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
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进一步加深了对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切实加强了
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工作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201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忠实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积极学习法律、法
规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进一步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市场形象。




                                           独立董事:

                                               张光杰

                                                        20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