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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老板电器: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06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马宏继律师、侯敏律师列席了公
司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 592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
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
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1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的公告》。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
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
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8 项议案,分别是《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 201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
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5 名(代表 23 名股东),代表股
份 192,094,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794%。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1,657,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11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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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及表决
    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议案并进行了逐项表
决。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
的方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代
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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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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