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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拓: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7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
了解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认真审阅并审议
了议案的材料,并就相关方面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关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
沟通、探讨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
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前终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以来,公司股价受资本市场因素影响
出现较大的波动,当前股价与持股计划买入均价出现严重倒挂,亏损严重,致使
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失去激励作用。公司决定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启
动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已经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会议及董事会谨慎决策,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我们同意
公司提前终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启动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1、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持有人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本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
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
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
发展。
    4、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郑德珵                任德盛         赵晋琳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