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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飞拓:《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24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 年 11 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将作如下修订: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