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飞拓:《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1-24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8 年 11 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将作如下修订: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条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