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英飞拓: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9-01-30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DY)海航-英飞拓 3 号




       委托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深圳英飞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当事人相关信息


委托人:
公司名称: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30398
通信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肇怀
联系人:华元柳
联系电话:0755-86096000
传真:0755-86098166


管理人: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庆芳
联系人:吴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04
邮政编码:518001
联系电话:17621684299
传真:


托管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何沛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电话: 0755-82130867
传真:0755-25847925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 3
第二条三方声明与承诺 ...................................................................................................................... 4
第三条相关账户.................................................................................................................................. 7
第四条委托资产及其交付 .................................................................................................................. 9
第五条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 ............................................................................................................ 11
第六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13
第七条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 14
第八条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
第九条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17
第十条越权交易处理 ........................................................................................................................ 20
第十一条委托资产的估值 ................................................................................................................ 21
第十二条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 25
第十三条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 25
第十四条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27
第十五条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28
第十六条报告义务 ............................................................................................................................ 28
第十七条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9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展期与终止 .................................................................... 29
第十九条合同终止时资产清算和返还 ............................................................................................ 31
第二十条文件档案的保存 ................................................................................................................ 33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 33
第二十二条争议的处理 .................................................................................................................... 34
第二十三条或有事项 ........................................................................................................................ 34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 35
附件一: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 37
附件二:海航期货业务联系表暨《划款指令》授权书(表样) ................................................ 43
附件三:托管机构业务联系表(表样) ........................................................................................ 44
附件四:业务联系表(委托人表样) ............................................................................................ 45
附件五:分期缴付委托资产通知书(表样) ................................................................................ 46
附件六:委托资产参数 .................................................................................................................... 47
附件七: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 ................................................................................................ 48
附件八:《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样表) ................................................................................ 49
附件九:预留印鉴样本 .................................................................................................................... 50




                                                                        1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
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
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
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
配合。

    本人/本单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合格投资者是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
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
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
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
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本人/本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解除资产
管理合同,本人违反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还有权依法限制本人/本单位提取该委托资产。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
损失和法律责任。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为规范委托资产的运作,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委托人、管理人、托
管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本《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委托资产:是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依法委托管理人投资管理并由托
管人托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持有的,托管人托管的现金以及投
资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金融资产。
    1.3 委托资产管理:指委托人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与管理人、托管人签
订本合同,由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在维护委托人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争
取实现委托资产收益目标的行为。
    1.4 委托人:见合同当事人相关信息。
    1.5 管理人:指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中有时也简称“海航期货”。
    1.6 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投资经理:指对本单一计划进行具体投资管理的人员。同一投资经理不
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1.8 投资收益:指清算日委托资产余额减委托资产本金的差额,如为负数则为
投资亏损。
    1.9 清算日:指本合同终止日或经合同当事人同意提前终止日。
    1.10 专用证券账户:指根据《管理办法》、《运作管理规定》以及中登开户规


                                          3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则的规定,管理人以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运用委托资产开立的证券账户。
    1.11 托管费:指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托管资产费用。
    1.12 日、工作日或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1.13 委托资产份额:是用于计算、衡量委托资产净值以及委托人参与的单位,
本委托资产划分为等份额的委托资产份额。
    1.14 单一计划、本单一计划: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成立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1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指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划。
    1.16 管理委员会: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
    1.17 锁定期: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锁定期自上市公司公告完成购买之日起算,后续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1.18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
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
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产品的金额不低于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标准。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第二条     三方声明与承诺


    2.1 委托人声明与承诺
    2.1.1 委托人承诺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合法的
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
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4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1.2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
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
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2.1.3 委托人承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委托人系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确保参与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
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并确保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出的委
托本身及本单一合同项下的内容(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内容)
不违反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若本合同项下的内容因违反了委托人与资金提供方签订的任何合同的约定或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而给委托资产或委托人及资金提供方造成任何损失,管
理人及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1.4 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
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已充分理解
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承诺自行承担
风险和损失;
    2.1.5 委托人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或授权管理人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
理。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则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
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
冲突,且不违反适用于委托人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
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委托人的内部程序。
       2.1.6 委托人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委托人保证及时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成员的身份;
       (2)委托人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运作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监管规则的规定;
       (3)委托人不会利用本单一计划进行内幕交易、违规持股、违规交易、利益
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规避信息披露义务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的操作,委托人不会与本单一计划投资主办或管理人
其他人员交流任何内幕信息或非公开信息;委托人也不会利用本单一计划规避上
述不正当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5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委托人通过本单一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本单
一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相关法律法规、
证监会监管规则规定应当暂时停止买入或卖出的义务时,或存在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的任何其他形式买入或卖出限制时,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管理人;
    (5)委托人保证其签订本合同以及其在本单一计划项下的其他意思表示均符
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以及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并保证已取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和/或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批准或授权;
    (6)委托人保证自行处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和纠纷,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员工负有任何民事义务;
    (7)委托人保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一计划买卖相关股票的交易及持股情况
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人违反上述陈述、保证与承诺,管理人有权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并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对于本单一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进行强制
变现,提前终止本单一计划,相应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违反上述陈述、保
证与承诺给管理人、托管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2 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2.2.1 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
户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2.2 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
承诺;管理人在任何报告或文件中向委托人介绍的投资收益,仅供委托人参考,
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
    2.2.3 管理人指定专人向委托人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
提示委托人阅读风险揭示书。
    2.2.4 管理人对本业务的合规性负责,由于资产管理业务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
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2.5 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
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

                                         6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2.6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2.7 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和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委托人的
其他委托资产相互独立;
    2.2.8 管理人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令、职业道德规范,不以获取
佣金、损害委托资产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2.3 托管人声明与承诺
    2.3.1 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3.2 托管人承诺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地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安
全保管委托人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等职责。
    2.3.3 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第三条   相关账户


    3.1 专用证券账户
    3.1.1 管理人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委托人须提供必要的协助,委托人应按有关
收费标准自行交纳相应费用。
    3.1.2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计划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
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人、委托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
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委托人应配合管理人办理开立或
注销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3.1.3 本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15 日内,管理人应当向中国结
算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
    3.1.4 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
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专用证券账户注销后,
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3.1.5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单一计划业务的需要。托
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委托人和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单一计划业务的任何账户进行业务以外的活动。
    3.1.6 专用证券账户开立后,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在托管人保管期间,


                                         7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不得挂失;每次管理人需使用证券账户卡办理业务时,应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并经托管人书面同意。
    3.2 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是指委托人在管理人处开立,用于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的资金账
户。本账户内的资金归属委托人,管理人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取现操作。
    管理人接到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后需及时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管理人在办妥专
用证券账户后的次工作日需将专用证券账户复印件提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和托管
人在管理人指定营业网点,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管理人,
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委托人的托管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银证转账密码
由托管人负责设置、保管和使用。证券资金账户卡原件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由托管
人负责保管。
    3.3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托管账户)
    3.3.1 本计划的托管银行预留印鉴,至少要加盖一枚托管人银行印鉴,并由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托管专
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分期缴付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专户内
的银行存款利息按托管人公布的银行同业利率为准。账号户名以托管人实际开立
为准。
    3.3.2 在委托管理期限内,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划转和使用。
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未约定,委托人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
定,擅自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擅自取消银行结算账户、擅自划转银行
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提取现金。由于委托人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和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3.3.3 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账户,并仅限于在本合同约定
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使用。
   3.3.4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管理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证券公
司结算模式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
应由委托人发起,经过管理人、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证券公司结算模式
对应关系。委托人和管理人承诺, 证券资金账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
资金账户;不得为证券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8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3.4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因委托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委托人授权管理人为本委托资产以委
托人名义在指定的基金公司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委托资产投资于
开放式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帐号、查
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托管人。委托人在此授权管理人管理使用上述账户、
授权托管人保管上述账户的开户文件复印件。
    3.5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因业务需要开立其他账户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立,
并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资产托管人对存放于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
资产托管人实际控制的财产进行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基金
公司、结算机构、票据保管机构、他行定期存款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资
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条   委托资产及其交付


    4.1 初始委托资产
    4.1.1 初始委托资产的种类:委托人合法持有的现金。
    4.1.2 初始委托资产的金额
    本单一计划为开放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可分期缴付委托资金,首期
缴付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以委托人实际委托并划付到账的资产为准。
    4.1.3 初始委托资产的移交
    委托资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委托人应将现金类委托资产全额划入托管账
户。初始委托资产进入托管账户当日(并经托管人确认),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
人。管理人向托管人和委托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该通知书中应明
确本单一计划的成立日等事项。管理人应当在成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
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
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2 委托资产的分期缴付
    委托资产的分期缴付比照初始委托资产的移交处理。


                                         9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管理人同意,委托人可以用人民币现金方式分期
缴付委托资产,最低分期缴付金额单笔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委托人应至少于拟
分期缴付资产之日前一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分期缴付资产书面申请(见附件五),
并抄送托管人,如管理人同意分期缴付该笔资产,托管人在分期缴付的资金到账
当日向管理人传真到账回单,由管理人向委托人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到账当
日将分期缴付资金确认为委托资产。
       本单一计划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6 个月,
也不得超过本单一计划的存续期。其中,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 1000 万元,各期
缴付资金的数额以届时转入资金为准。
       本单一计划以金额方式分期缴付,以份额方式确认。委托人确认:本单一计
划各期缴付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48,000,000 元。
    分期缴付确认的份额=分期缴付金额/分期缴付资金到账日前一工作日委托资
产份额单位净值
    4.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提前变现委托资产的,管
理人可将变现资金提前分配给委托人,并提前终止合同。
    若截止本合同有效期,委托资产尚未变现的,管理人经与委托人、托管人协
商一致,可按委托资产现状返还给委托人,并办理合同终止。
    4.3 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4.3.1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
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得以自有资金参
与本合同。
    4.3.2 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资
产。
    4.3.3 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分别以其自有资产对各自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
算资产。
    4.3.4 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
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

                                            10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行。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
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4.3.5 委托人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委托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此造成委
托资产损失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委托人。
    4.3.6 托管人的托管责任始于委托资产起始运作日,终于本合同终止清算结
束日。
    4.3.7 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可以用人民币现金方式追加委托资产。委托人应
至少于拟追加资产之日当日向管理人提交追加资产书面申请,管理人在收到委托
人申请后告知托管人,托管人在追加的资金到账当日向管理人传真到账回单,由
管理人向委托人通知。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到账当日将追加资金确认为委托资产。
    4.3.8 委托财产的提取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资产净值高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可
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当委
托资产净值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
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
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同意后,应当在该通知载明的提取时间的基础上至
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通知资产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
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委托人应为资产管理人预留充足的变现时间,以
保证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提取委托财产净值对应的金额。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第五条     投资管理与风险控制


    5.1 投资目标
    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维护资产安全、追求委托资产利益,
按照本合同、产品特征等约定,力争实现委托资产保值升值的目标。


                                           11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按照投资性质的分类
标准,本单一计划为权益类产品。
    5.2 投资范围
    1、股票(仅限于投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002528),
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但不包括通过
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2、货币市场基金。
    3、国债逆回购。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的,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合同或签署补充协议后,可以将其纳入本产品的投资范围。
    5.3 资产配置比例
    1、股票占本单一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不低于 80%;为规避特定风险并经
全体投资者同意的,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2、本计划的建仓期为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月,
建仓期结束后,须符合前述投资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结束之日起 12 个自然月为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锁定期内禁止卖出所持有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单一计划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5.4 投资策略
    本单一计划主要通过长期持有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力争实
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人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根据市场
情况择机卖出。
    5.5 委托人有义务提前将如下信息敏感期的起止信息告知管理人,在委托人告
知的前提下,管理人不得在信息敏感期买卖相关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12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敏感期。
    5.6 关联交易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单一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
及与管理人、托管人的关联方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但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通过约定的通讯方式告知委
托人,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托管人应不晚于本单一计划成立日将其控股股东、及其其他关联方名单以及
前述主体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清单提供给管理人,并负责及时更新该等名单及清
单。
    5.7 预警与止损
    1、预警线:本计划份额净值【0.600】元。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收盘结算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计划
资产份额净值(未经托管人复核)等于或小于预警线【0.600 元】时,管理人应于
T+1 日以录音电话、短信、传真或邮件的方式向委托人提示风险。
       托管人对于管理人是否妥当执行本条约定的风险控制措施不承担监督职责,
管理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操作,给基金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
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止损线:本计划不设置止损线。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6.1 委托人的权利
    6.1.1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取得委托资产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6.1.2 委托人有权了解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
管理人做出说明。
    6.1.3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委托资产有关的委托资产账目以及
处理委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6.1.4 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1.5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期缴付委托资产;


                                            13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6.1.6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管理人及托管人查询委托资产的投资
运作、托管等情况以及单一资产管理账户内资产的配置情况、净值变化、交易记
录等情况;
    6.1.7 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管理人和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
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1.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2 委托人的义务
    6.2.1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资产足额、及时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
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6.2.2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
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6.2.3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并接受管理人的投资结
果,自行承担投资损益;
    6.2.4 承担相应的税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资产管理业务的管
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托资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2.5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6.2.6 委托人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
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委托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
人还应当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报告等义务。
    6.2.7《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7.1 管理人的权利:
    7.1.1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
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


                                         14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信息和资料;
    7.1.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有权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7.1.3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7.1.4 行使因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1.5 代理委托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和开立、使用、注
销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的账户;
    7.1.6 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7.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2 管理人的义务
    7.2.1 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
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7.2.2 在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在投资经
理变更等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告知委托人;
    7.2.3 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7.2.4 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7.2.5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7.2.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7.2.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其他委托资产和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7.2.8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本单一计划为管理人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本单一计划的委托
资产;
    7.2.9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7.2.10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
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并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备案;
    7.2.11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

                                         15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2.12 保存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20 年;
    7.2.13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7.2.14 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7.2.15 如果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
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
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2.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托管人的权利
    8.1.1 对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进行托管;
    8.1.2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8.1.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期货
公司投资行为;
    8.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8.2 托管人的义务
    8.2.1 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8.2.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资产托管事宜;
    8.2.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8.2.4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资产;
    8.2.5 按规定开设委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8.2.6 对本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16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8.2.7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交
收事宜;
    8.2.8 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8.2.9 办理与本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2.10 对本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8.2.11 保存本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2.12 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和参与、
退出价格;
    8.2.13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8.2.14 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8.2.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9.1 交易清算授权
    9.1.1 选择证券经纪机构及证券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9.1.1.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2) 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9.1.1.2 证券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及时间要求按照管理人、托管
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相关协议或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
    9.1.1.3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 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7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二级市
场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办理。
    (2) 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
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之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各类交易品种的结算业务规则和
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计划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
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
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该及时协商解决。
    9.1.1.4 清算交割处理
    资金划转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托管人和管理
人共同商定。
    9.1.2 关于银证转账等操作的特殊安排
    鉴于银证转账是在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封闭划转,为提高资金划转
的效率,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向托管人申请由其自行通过交易客户端进
行银证转账操作,由管理人自行负责跟进资金转账过程和结果,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是否授权。对于已授权管理人自行操作的,转账失败的由管理人负责
查明原因和解决,托管人无需负责。由资产管理人自行进行的进行银证转账的,
管理人应于转账日日终向托管人提供转账流水。
    对于因银行系统等原因,无法授权管理人自行进行银证转账操作的,管理人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出具银证转账指令,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将相应资金从托管账
户划到证券资金账户。
    如管理人对银证转账密码进行修改,管理人需每次在划款指令中注明有效转
账密码,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转账密码的职责;因管理人未能在指令中注明有效转
账密码,而造成的出入金、交易等业务的影响,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1.3 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和赎回

                                         18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合同投资范围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在
认购、申购银行理财产品之前,管理人应先与银行进行确认,在确认哪些银行理
财产品可以认购、申购后,管理人应于 T-1 日与银行提前预约足够的认购、申购
额度。管理人应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向托管人发送认购、申购申请,
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发送的认购、申购申请进行相应的操作,如果申请失败给计
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赎回时,管理人应于 T-1 日与银行确认
可赎回的额度,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向托管人发送赎回申请,托管人
仅根据管理人发送的赎回申请进行相应的操作,如果赎回失败给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1.4 场外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9.1.4.1 对于本章节所述场所外的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审核通过后将资金从托管账户
划付到相应的收款方账户,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1.4.2 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
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
请单按本合同“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章节的约定发送至托管人。托管
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
将执行结果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管理人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
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
请书。管理人可通过鑫管家平台实时查询赎回资金到账情况。管理人应及时向管
理人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发送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
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
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托管人在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
算和估值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9.1.5 其他



                                           19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因投资运作需要由管理人自行为本产品开立交易账户的,管理人须于该账户
进行交易前以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托管人,并确保相关交易数据及时、
准确的发送给托管人,因交易数据未及时提供所造成的影响,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十条   越权交易处理


    10.1 越权交易的界定
    10.1.1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项下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
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10.1.2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
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0.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10.2.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1、托管人对于越权交易,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委
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托管
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越权交易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由三方协商确定。
    2、根据交易规则,托管人只能在事后发现的越权交易,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时
通知管理人和委托人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的义务后,予以免责。
    3、管理人应向委托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委托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委托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10.2.2 超买、超卖行为: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资产投资
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委托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它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
因发生超买行为,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准备好资金 ,用以完成清算
交收。


                                         20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0.2.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
归委托资产所有。


第十一条   委托资产的估值


    11.1 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委托资产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委托资产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11.2 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11.2.1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委托资产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委托资产份额总额。委托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1.2.2 管理人实行每个交易日(T 日)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制度,管理人在
T+1 日对 T 日净值进行计算,并在估值核对日(估值核对日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次工作日对估值核对日的估值结果进行核对。管理人应于约定的估值核对日计算
并将加盖管理人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估值核对结果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将加盖托管人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估值核对结果发送给管理人,
由管理人提交委托人。
    11.3 估值方法:
    11.3.1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
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
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21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
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
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3.2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 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
    (2)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22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以最近公布的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工作日的万份收
益计提红利。
       (4)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份额
净值的金融产品,按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前一工
作日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份额净值计算;既无固定收益率,
也不定期公布份额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5) 对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
金等场外产品(以下简称“标的金融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
       A. 如管理人在上述标的金融产品权益确认日提供了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
确认日当天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入账;如管理人无法在权益确认日提供上述产品的
权益确认原始凭证,则在原始凭证提供日进行确认,并不再对以往账务进行追溯
调整;
       B. 如果上述产品有份额净值的,以管理人按照净值提供频率提供的标的金融
产品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果管理人没有按照净值提供频率提供最新份额净
值的,则以最近一次提供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上述产品有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
份额净值,则管理人提供成本和预期收益率,以成本列示并每日加计应收利息(或
应计收益)的方法进行估值,管理人未提供预期收益率的,则以成本计量;
       C.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金融产品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数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23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6) 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
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11.4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资产有
关的会计问题,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如因
管理人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5 估值错误的处理
    11.5.1 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委托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委托
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
告资产委托人。
    11.5.2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管理人计算的委托资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
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委托资产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委托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委托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4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1.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7 资产账册的建立:
       11.7.1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11.7.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二条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12.1 会计政策:
       12.1.1 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个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2.1.2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12.1.3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12.2 会计核算方法:
       12.2.1 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资
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12.2.2 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12.2.3 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3.1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3.1.1 托管人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事项进行监督。对于管

                                            25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进行投资管理
所导致的相关后果,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的交易监督义务以《投资交易监
督事项表》(见附件八)为准。
    13.1.2 委托资产投资范围为:
    1、股票(仅限于投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通过包括但
不限于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但不包括通过非
公开发行的方式);
    2、货币市场基金。
    3、国债逆回购。
    13.1.3 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自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开始。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变更时,资产管理人应已与托管人协议一致,并在新《投
资交易监督事项表》启用前 3 个工作日提交扫描件。
    13.1.4 委托人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这些机构信
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上述机构提供的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
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内容的,资
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资产管
理计划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
行调整。
    13.2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违规情况时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或书面通知。托
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
同时,不予执行,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
理人承担。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委托人在合理时间内予以
答复的,托管人按委托人的答复执行;委托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予以答复的,托管
人视同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行为。

                                         26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
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通知委托人,并报告相
关机构。


第十四条   委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14.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合同协议的规定,可以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当期费用的种类:
    14.1.1 管理人的管理费;
   14.1.2 托管人的托管费;
   14.1.3 委托资产划拨支付的费用;
   14.1.4 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14.1.5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4.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4.2.1 管理人的管理费
    委托资产管理费的年费率为 0.25%,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计提的管理费=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管理费年费率/365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委托资产管理费自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季度末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委
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如账户内无足额现金等原因致使管理费无法支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协商
调整管理费的支付日期。
    管理费收入账号:
    户名: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43066285012015024338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14.2.2 托管人的托管费
    委托资产托管费的年费率为 0.03%,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托管费年费率/365


                                         27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托管费的支付方式:
    委托资产托管费自本单一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季度末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从委
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如账户内无足额现金等原因致使托管费无法支付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协商
调整托管费的支付日期。
    14.2.3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本单一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14.2.4 不列入委托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资产运作费
用。
    14.2.5 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资产管理
计划成立后的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支付。
    14.2.6 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本单一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须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
税的,该增值税款由单一计划委托资产承担并由管理人从单一计划委托资产中提
取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如产品托管账户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税费,委托人
有义务追加现金资产,因头寸不足、未及时缴纳税款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如法律法规对上述增值税事宜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管理人行使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委托人及托管人应提供必要
的协助。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


    16.1 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28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6.1.1 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
经托管人复核,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单一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
管理人不编制单一计划当期的年度报告。
    16.1.2 季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
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单一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
足三个月的,管理人不编制单一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
    16.1.3 净值披露:管理人应当于每周至少披露一次净值。
    16.1.4 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在事项
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16.1.5 查询服务:委托人可在每个工作日的 12:00 后查询前一交易日(不含当
日)所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16.2 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资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本委托资产投资经理为范李萌。
    管理人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托管人。
    如果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管理人应当通过在
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告知全体委托人,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时有权提前终止资产
管理委托。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展期与终止


    17.1 本合同经委托人本人签字(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


                                           29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在深圳英飞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正式设立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前提下,本合同自本
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本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管理人书面通知委托人本计
划成立。
    17.2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7.3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本资管计划实际管理期限由本资管计划所投
金融资产变现情况决定,具体情况由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托管人。在
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当本资管计划参与投资的金融资产全部变现,即现金类
资产占资管计划净值比例为 100%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资管计划。
    17.4 本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7.4.1 经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且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会议书面同意;
    17.4.2 本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17.4.3 本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17.4.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7.4 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是,
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
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和损失,否则该等条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依据该
等条款向管理人或托管人主张权利。
    17.5 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7.5.1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7.5.2 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
依法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17.5.3 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
宣告破产的,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17.5.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一计划全部委托资产均已变现,
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资管计划(除非委托人及管理人另有书面约定);
    17.5.5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0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7.6 管理人应当在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
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在备案过程中,如监管部门对
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应由各方根据监管部门意见另行协商修改本合同条款或另行
签订补充合同予以修改。如因监管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备案不成功的,委托人、
管理人、托管人应作废本合同,不视为管理人违约。


第十九条   合同终止时资产清算和返还


    18.1 资产清算主体
    管理人负责在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开始资产清算,委托人、托管人应协
助管理人进行必要的清算活动。
    18.2 资产的变现
    本单一计划终止后(包括提前终止和到期终止),委托资产仍有可流通非现金
资产的,在 5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由管理人进行变现处理,或者由
管理人按届时资产现状向委托人移交;委托资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自限制条
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或者由管理人按届时资产现状
向委托人移交。
    若本单一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变现的资产,则管理人视资产的不同状况,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移交,或者将未变现资产以资产现状形式转让
给委托人。资产移交或转让完成后,管理人资产管理相关全部义务结束,委托人
应予以配合。
    管理人在本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并抄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若本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
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报告。
    18.3 出具清算报告
    18.3.1 管理人应于合同终止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供给托


                                           31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人,托管人于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发送管理人,由管理人向委托人
提交。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交清算报告后 2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表示委托人接受此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将照此执行。
    18.3.2 清算报告包括下列事项:
    1、委托资产债权、债务
    委托资产债权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备付金利息、保证金利息等,银行存
款利息于托管账户注销时结清,备付金利息、保证金利息于季度结息日由中国结
算支付。
    委托资产债务主要包括应付管理费、托管费、券商佣金、中债账户维护费、
结算费用、外汇中心交易费用、银行费用等。清算过程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债务清偿由管理
人向托管人出具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原则上委托资产债务清偿应于
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合同
最后一日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相关条款
约定可继续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终止日下一个月备付金、下一季度交易保证金调整数视合同终止日当
月、当季度的交易量而定,调整数以中国结算数据为准。
    18.4 委托资产支付
    18.4.1 委托资产首期清算款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后,预提足够的清算备用资金后
向委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向委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若委托资产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委托人有
义务于收到管理人、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款通知后当日将款项补足,所补款项以
本产品财产为限。
    18.4.2 支付剩余委托资产
    委托资产债权、债务结清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向委托人支付所有剩余财产。
    18.5 委托资产相关账户销户

                                         32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变现完毕、相关权益结清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账
户注销。
     附:账户销户参考时间表,实际情况有变动的以实际情况为准。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结清权益,
交易所股东账户                                              前述事项完成后可申请销户
                         撤销上海指定交易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结清权益,
银行间债券账户                                              前述事项完成后可申请销户
                         缴清费用

场 外 开 放 式基 金 账   账户内基金资产全部变现,结清
                                                            前述事项完成后可申请销户
户                       权益

                         清算事项完成,上一结息日至销
银行存款账户                                                完成所有资产变现后 2 个季度
                         户日利息结清


第二十条     文件档案的保存


     1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二十年,合同三方当事人各自完整保存与本
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
     19.2 管理人和托管人方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单一资产管理
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不得隐匿、伪造、篡改
或销毁。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20.1 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
同约定,给委托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
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20.1.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任一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阻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政策和监管机
构规定的改变或调整、有关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及银行的系统发生故障、战争、
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事件等;


                                              33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0.1.2 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0.1.3 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20.1.4 托管人对于不在其能控制范围内的委托资产中债券、证券等有价证券
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20.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0.3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21.1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21.2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被仲裁裁决认定就所仲裁
争议承担主要责任一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或有事项


    22.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确保该公司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管理人
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从事资产管理
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托管人另行签订协议。
    22.2 委托人同意本单一计划发生托管人变更的事件,但变更后的托管人须履
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托管人职责。
    22.3 本合同不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的认定和处理特别约定。若

                                         34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单一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22.1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相关监管机构对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
其它相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22.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
决。
    22.3 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执二份,同时以电子形式向相关机构备案。




                                         35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此页无正文,为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签署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
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
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2019 年月日




管理人: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2019 年月日




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2019 年月日




                                           36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在证券市场中,进行风险交易,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是同时也存
在较大的证券投资风险。为使您更好地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
决定是否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特别提示:
    1、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考
虑是否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2、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
投资者应该理解并牢记证券投资“买者自负”原则,防止不顾一切、盲目投资的
非理性行为,并提醒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所有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对于新出现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在投资之前,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该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
听取本公司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审慎评估自身经济
状况和财务能力,确信自己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新出现
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4、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不得参与任何非法的证券活动,投资者参与非法
的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的证券活动受到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5、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之前,必须了解期货公
司是否依法设立,并具有开展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6、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本资管计划持有的股票,并自
行严格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义务,
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7、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本公司任何员工均无权以个人名义从事受托理财、
资金拆借、全权代理、对外担保及任何类似的业务,请切忌勿与本公司任何员工
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该类业务协议或者任何形式的保本息承诺。

                                           37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8、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之前,必须了解期货公
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风险。
    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
风险。
    一、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
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投资品种。不同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因客户投资目的与需求不同,会采取不
同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式,从而产生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二、了解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风险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委托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资产
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资产投资于债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资产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38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使委托资产投资收益下降。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委托资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资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委托资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税收风险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本单一计划承担或增加承担相关税
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须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从
而导致单一计划委托资产减少的风险。
    10、技术风险
    在托管人履行投资监督义务过程中,因为交易习惯或者现有的技术等条件所
限,托管人事实上可能难以及时、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监督义务。委托人在
签订本合同时以充分知悉该风险,并完全理解和接受可能由改风险导致出现的经
济损失。
    (二)   流动性风险
    在本单一计划到期时,如果委托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
时使委托资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资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可能会
产生委托资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资产收益。
    (三)   管理风险
    在委托资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

                                            39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托资产收益水平,如果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资产的收益水平。
     (四)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
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本项目可能因债务主体的违约或场外交易对手的违
约而遭受损失。
     (五)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
险
     (六)   关联交易的风险
     本单一计划可能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的关
联方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虽会采取措施防
范利益冲突,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委托人应充分知悉此关联交易风险。
     (七)   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八)   本单一计划特有风险
     1、本单一计划的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类资产,股票资产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
化,产生风险。此外,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
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果经营决策重大失
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或者引
起该公司盈利减少,使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单一计划的投资收益下降。
     2、本单一计划投资于单一股票的风险
     本单一计划投资的股票限定为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单一股票,由于投资单一
股票而无法分散风险,因此委托人面临标的股票价格波动所造成的特定风险。
     3、委托人提供的查询服务限制的相关风险
     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可在每个工作日的12:00后查询前一交易日(不含当日)
所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如委托人未按照该规定期间查询,

                                           40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可能会面临无法按照意愿查询的风险。
    4、如委托人所代表的的员工持股计划中包括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或大股东,
委托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报告、要
约收购等义务,否则,委托人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锁定期的风险
    本单一计划所投资的股票具有锁定期,锁定期自上市公司公告完成购买之日
起算,后续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锁定期内不得买卖相应股票,本单一计划资产在锁定
期内不能转变成现金,锁定期内的盈利均为浮盈,无法及时实现。锁定期解除后
可能会面临市场下跌的情形,从而造成投资者损失。
    6、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终止情形导致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则委托人
面临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从而投资收益遭受不利影响的风险。
    7、违反陈述、保证或承诺从而造成本单一计划被提前终止的风险
    根据本合同约定,若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相关陈述、保证或承诺,管
理人有权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并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对于
本单一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进行强制变现,提前终止本单一计划。因此,如发生
该等情形,则委托人面临由于单一计划持有股票被强制变现、单一计划提前终止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鉴此,请委托人特别注意本合同第二条的相关陈述、保证
及承诺,确保遵守该等条款约定的义务。
    (7)本单一计划买卖约定股票受敏感期等时间限制的风险
    根据本合同约定,本单一计划在合同约定的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入、卖出约定
股票,鉴此,委托人面临单一计划买卖约定股票受到一定时间限制,从而投资收
益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三、了解自身特点,选择参与适当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客户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
经验、风险偏好,与管理人共同制定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一资产管理
业务。
    由上可见,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
存在亏损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

                                         41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益。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单一资产
管理业务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客户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单一
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
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以任何
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市场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特别提示:客户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客户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
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客户保证:

       本人同意本《风险揭示书》是《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本人对《风
险揭示书》中的内容已经充分阅读和理解,愿意自行承担从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所发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失。

       如发生任何风险和损失,本人保证,不追究期货公司任何责任。

       特此声明。

                                          客户: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理人签字)




                                              42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二: 海航期货业务联系表暨《划款指令》授权书(表样)



管理人: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本单一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
业务往来用章:


《划款指令》有效印章的预留印鉴:




  岗        位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业务联系协调       吴健            17621684299                               jian_wu@hnafut

       人                                                                     ures.com.cn

                  赵云龙           13148807009                           yunl.zhao@hnair

                                                                                 .com
划款指令经办、
  数据传输




                 范琼             021-52341868                           qiong-fan3@hna

                                                                                 ir.com
估值对账、划款
指令复核、数据
    传输




数据接收指定邮箱: qiong-fan3@hnair.com




                                              43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三: 托管机构业务联系表(表样)



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本单一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


业务往来用章:




岗    位      姓 名            直线          传真电话          手     机            邮   箱

业务协调   何沛           0755-821308                        15989503058    huzc@guosen.com.cn

人                        67

数据接收   数据协调岗     0755-229402                                       03241@guosen.com.cn ;

                          53                                                03237@guosen.com.cn




                                            44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四: 业务联系表(委托人表样)



委托人: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本单一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

业务往来用章:


    岗位         姓名                电话               传真电话           手机

   协调人


  资金管理



  项目估值




                                            45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五: 分期缴付委托资产通知书(表样)



                           分期缴付委托资产通知书(表样)
尊敬的管理人、托管人:
    本委托人将于年   月   日之前分期缴付委托资产                  元。按照单一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管理人请于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将《回执》回传委托人并与其通过电话确认收到《回
执》传真件。
                                                                                        委托人
                                                                             年    月      日



                                  回      执(表样)

尊敬的委托人:
    本管理人确认已收悉委托人于年       月 日向我方发送的《分期缴付委托资产通知书》,对
通知书中所列委托资产的分期缴付日期、分期缴付金额等事项无异议。
                                                                    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46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六: 委托资产参数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
委托人
                                                 划)
委托资产金
                                  不超过 148,000,000 元,以到账金额为准
额
委托期限                                            24 个月

结算方式                                          券商结算模式

管理费                                             0.25%/年

托管费                                             0.03%/年
最低分期缴
                                  人民币 10 万元(以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付金额
委托人资金
账户
委托人证券
账户(上海)
委托人证券
账户(深圳)




                                             47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七: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签署的《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Y)
海航-英飞拓 3 号)。 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资产转入本单一计划的托管专户,本单
一计划的成立日为       年   月   日。初始委托资产具体内容如下(委托资产已按公允价值全

部转换为相对金额):
     委托资产种类                                    金额
     现金:                                                        元
     合计金额:                                                    元



                                                      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预留印鉴)
                                                                          20   _年_月_日




                                              48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八: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样表)




                              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


    序号                         监督内容                                 监控计量方式
           股票(仅限于投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票(证券代码:002528),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1                                                         80%-100%
           大宗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但不包括通
           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2          货币市场基金。                                             0-100%

3          国债逆回购。                                               0-100%




    注:本监督事项内容与标准为托管银行实施监督职能的基本依据。如果投资
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托管人确认后执行。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
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49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九: 预留印鉴样本


    为提高业务往来效率,各方一致同意授权如下预留印鉴用于委托资产分期缴付通知、委
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等业务往来事项,授权的期限同本单一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限。如未预
留印鉴,则合同签署用章为上述业务往来的有效印鉴。




 委托人预留印鉴




 管理人预留印鉴




 托管人预留印鉴




                                            50
                 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十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评级揭示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选择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司”)作为您委托资产的管理人,
并购买我司《海航期货英飞拓员工持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简称“本计划”)。
    根据最新适当性管理要求,我司根据本计划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
结构复杂性、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历史业绩等因素对本产品进行综
合评估,本计划风险等级评定为 R4。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风险等级相匹
配的产品;若您选择了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请按照公司要求另行签署
相关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告知书。您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我司将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态度和专业的技能竭力为您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投资者(签章):                                             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附:产品风险评级参考

风险等级                                        产品参考因素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低,投资标的流动性
   R1
           很好、不含衍生品,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产品结构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
   R2      性好、投资衍生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
               产品结构较简单,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较高,投资标的流
   R3      动性较好、投资衍生品以对冲为目的,估值政策清晰,杠杆不超监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
               产品结构较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高,投资标的流动
   R4
           性较差,估值政策较清晰,一倍(不含)以上至三倍(不含)以下杠杆。

               产品结构复杂,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率很高,投资标的流动
   R5
           性差,估值政策不清晰,三倍(含)以上杠杆。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