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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源复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18-109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现拟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转让给职工。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或规章等执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所作出决议;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十一)修改本章程;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所作出决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30%的事项;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项;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的方案;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等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交股东大会审议。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
定及修改应遵守如下规定:                定及修改应遵守如下规定:
    ...                                      ...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遵守如下规定: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       (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
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
    ...                                      ...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九)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
信息的媒体。                            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8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