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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源复材: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29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
相关规定,作为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2022年半年度公
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22年1-6月,公司与关联方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及本报告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累计及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
币5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末净资产
的5.33%。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的额度为人民币50,000万元,实际担保余
额合计为人民币4,000万元。2022年1-6月,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能够充分揭示对外担保存在的
风险,能够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及日常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而形成的
对外担保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应
的决策程序,该等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下属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公司设立子公司是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考虑,有利于
公司整合资源,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及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布局。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综上,我们一
致同意本次公司下属公司设立子公司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叶志镇                   郭华平                  刘卫东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