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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源复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10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复材             公告编号:2023-002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1月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9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3、现场召开地点: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 1950 号赛维电源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 月 3 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甘胜泉先生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213,92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36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6,004,23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55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
事会聘请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通过视频方
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209,696 股,占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807%。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签订<15GW N 型高效光伏电池及 3GW高效光伏组件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票:      55,208,627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反对票:      5,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同意票:     2,833,627 股
                                     数的 99.8133%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反对票:     5,300 股
                                     数的 0.1867%
    弃权票:     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签订<15GW N 型高效光伏电池及 3GW
高效光伏组件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罗小平律师、康敏律师见证并
出具《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
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