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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源复材: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23-04-27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和资格。
       2.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3.根据公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发行
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6.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
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效应,充分保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
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确保
公司发行股份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周雪红                钟淑红                刘公羽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