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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牌珠宝:2012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2013-03-15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3-003
债券代码:112069        债券简称:12明牌债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3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3月21日。凡在2013年3月21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
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3年3月2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凡在2013年3
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将于2013年3月22日支付2012年
3月22日至2013年3月2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浙江明牌珠
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明牌债(112069)
    3、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票面利率7.2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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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起息日:2012年3月22日
     9、付息日:2013至2017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情况: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
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
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2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
7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
利息为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
息为64.80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3月21日
     2、本次除息日:2013年3月22日
     3、本次付息日:2013年3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3年3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的“特
别提示”部分)。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
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将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2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
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公司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兔良
       办公地址:浙江省绍兴县福全工业区
       联系人:曹国其、陈凯
       电话:0575-84025665
       传真:0575-84021062
       邮政编码:312046
    2、主承销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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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联系人:戴中伟
   电话:0571-87130439
  传真:0571-87828004
   邮政编码:31000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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