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4年2月)2014-02-19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是指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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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为其他关联方
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
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
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
机构(如适用)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
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
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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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
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
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
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
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担保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
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
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
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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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
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
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
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
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
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
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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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
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
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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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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