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关于201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2014-03-28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4-016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4 年 3 月 26 日,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虞兔良先生、
虞阿五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 2014 年度拟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所属单位、参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总金额 36,456 万元。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如下:
2014 年 2013 年
序号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方 预计金额 发生金额
(万元) (万元)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
35,000 27,291
向关联方销售、 司
1
加工商品
南京明奥珠宝有限公司 100 75
武汉明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260 260
上海明牌投资有限公司 350 350
2 关联租赁 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0 70
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20 220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6 6
3 代垫劳务费用 武汉明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450 393
合计 36,456 28,665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往来,程序合法,定
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
三、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均属于正常的商品销售、房产租赁、代垫劳务
费用活动,在较大程度上支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充分利用上述关联
方地理优势,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进出口业务,降低成本,提高员工福利,同
时将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经营,确保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公司日常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到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
司的独立性有任何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
被控制。
四、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一)向关联方销售、加工商品的协议
1、2014 年公司与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菜百”)
签订《2014 年度产品销售与委托加工框架协议》,协议对公司向北京菜百销售产
品以及加工产品时的定价原则做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一年(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预计交易金额为 35,000 万元。
2、2014 年公司与南京明奥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明奥”)签订《2014
年度产品委托加工协议》,协议对明牌珠宝向南京明奥珠宝有限公司加工产品时
的加工费做了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一年(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计交易金额为 100 万元。
(二)关联租赁协议
1、本公司之子公司武汉明牌首饰有限公司与武汉明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武汉明牌实业投资有限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 561
号的房产一楼出租给子公司武汉明牌首饰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及商业经营使用,租
期为 20 年,即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双方协商确定年
租金为 260 万元,2014 年预计租金 260 万元。
2、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明牌首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明牌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上海明牌投资有限公司将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388 号的房
产一层、地下一层及四楼 402 室出租给子公司上海明牌首饰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及
商业经营使用,租期为 20 年,即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
双方协商确定年租金为 350 万元,2014 年预计租金 350 万元。
3、本公司之子公司长沙明牌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长沙市黄兴南路 456
号一楼的物业部分出租给子公司长沙明牌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及商业经
营使用,租期为 20 年,即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双方
协商确定年租金为 70 万元,2014 年预计租金为 70 万元。
4、本公司之子公司绍兴明牌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浙江明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绍兴解放北路 399
号的房屋出租给子公司绍兴明牌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及商业经营使用,租
期为 2 年,即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双方协商确定年租
金为 220 万元,2014 年预计租金为 220 万元。
5、本公司与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公司将位
于绍兴县福全镇沈家畈村东厢溇第 3 幢 3 层 1 间和 5 层 4 间出租给浙江日月首饰
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为 3 年,即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双方协商确定年租金 6 万元,2014 年预计租金为 6 万元。
(三)劳务派遣协议
本公司与武汉明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武汉明牌实业
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向公司派遣劳务人员,派遣期为 5 年,即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本公司之子公司武汉明牌首饰有限公司与武汉明
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武汉明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规
定向武汉明牌首饰有限公司中山大洋店派遣劳务人员,派遣期为 2 年,即自 2012
年 7 月 9 日至 2014 年 7 月 8 日。
2014 年预计武汉明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替本公司及武汉明牌首饰有限公司
垫付劳务派遣费用 450 万元。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情况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
根据公司 2013 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对 2014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的合理估计。上述关联交易依据市场情况定价,价格公允,符
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
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明牌珠宝的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发
表如下保荐意见:
(1)公司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往来,程序合法,定
价依据充分,价格公平合理。公司日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会损害到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有任何重大影响。公
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
(2)公司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事项已经明牌珠宝独立董事认可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表决时,关联董
事虞阿五先生、虞兔良先生回避表决。上述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决
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
(3)财通证券对明牌珠宝 2014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无异议。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3 月 27 日